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1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第二署偵查本案結果以「經核全案卷供陳旭光薛俊光兩名思想均極左傾雖未查獲該等為匪實據然各任其自由活動殊足影響戡亂擬移軍法處依法審判」(其他)
經審訊該陳旭光薛俊光等供述如前,未能有確實之新證據堪以認定犯罪事實(其他)
唯查陳旭光身為教師,課餘談天對學生涂崇讓等二人所詢答以「共產黨來了就參加去,我帶你們到海港去歡迎」「共產黨來了我可以做高雄縣長」等語雖諉稱戲言,值此戡亂時期其思想不正足堪認定(其他)
擬將陳旭光薛俊光一併送新生總隊受訓(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德星(台灣防衛總司令部副參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