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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裝甲兵第二師司令部一二一營第二連下士駕駛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7)審字第0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在駕駛受訓期間不守營規遂遭受禁閉處分迨禁閉期滿後於五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擔任二十時至二十二時衛兵之際因其同連友好李天來李澤松邀其同往戲院觀賞電影致影響其情緒復因禁閉期間受另一書寫非法文字遭受監禁室友蘇金生感染竟於二十一時許在駐地油庫邊鳳凰樹上以刺刀刻「毛主席」「中共萬歲」等不法文字日後且告知同連通信士劉家良(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戴顯志(審判長)、陳文燦(審判官)、薛柏三(審判官)
書記官
樊藹然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6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審字第0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樊藹然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6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7,審,0032 【裁判日期】560627 【裁判機關】陸軍裝甲兵師第二司令部 【受裁判者】黃彥良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裝甲兵師第二師司令部裁定          (57)審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黃彥良 男 民國卅六年生 台灣省台南縣人 本部步一二一營第二連下士駕駛 兵籍號碼玄五七四三七九籍設台南市 「在押」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條例一案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黃彥良交付感化叁年。   理 由 本件被告黃彥良係前開部隊下士駕駛因在駕駛受訓期間不守營規遂遭受禁閉處分迨禁閉期滿後於五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担任二十時至二十二時衛兵之際因其同連好友李天來李澤松邀其同往戲院觀賞電影致影響其情緒復因禁閉期間受另一書寫非法文字遭受監禁室友蘇金生感染竟於二十一時許在駐地油庫邊鳳凰樹上以刺刀刻「毛主席」「中共萬歲」等不法文字、日後且告知同連通信士劉家良等各情、業經被告供認不諱、並有本部政四科送案筆錄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56)地(乙)四○七二二六號函附卷可稽、事証至為明確軍事檢察官認為被告思想不無偏差染有赤色毒素、惟其情節尚屬輕微、認應交付感化以糾正其偏邪觀念、經核尚無不合、應准予交付感化三年以資糾正爰依戡乱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欵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卅五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六  月  十  日 陸軍裝甲兵第二師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戴顯志 審判官 陳文燦 審判官 薛柏三 本件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七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書記官 樊藹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