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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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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實蹺誠字第 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保密局所屬江蘇人民反共救國軍第三縱隊副司令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經曹藝介紹與匪方發生聯繫先後擔任策動金式、史友蓀、傅尚牡投判等任務及充任匪第二野戰軍第三兵團技術員……冒充內政部調查局調查員身份入境從事策動國軍於作戰時陣前投匪後勤人員保廠護料留待匪幫接收與約定暗號化名通信處所以作聯絡之用以及入本局刺探游擊保防等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冒充內政部調查局調查員身份入境(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維翰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以軍隊交付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3條1項)
審理人
周正(審判長)、葉燕文(審判官)、尤雄章(審判官)
書記官
董俊洲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33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曹藝情感甚篤,曹藝於三十八年初即與匪方勾結並密告侯文理相機策動二零三師師長金式叛變未果三十八年五月五日匪陷金華該侯文理偕曹藝將二零三師六零九團及六零八團二營等部隊交付匪方。(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者)

先後於四十年秋及四十一年秋將投匪及來台為匪工作等情告知傅長恩、虞杰等囑其保廠護料相機叛變四十一年六月更混入保密局冀圖了解該局工作實況游擊佈建及中美合作等情形(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第14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38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以軍隊交付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3條1項)
審理人
周正(審判長)、葉燕文(審判官)、尤雄章(審判官)
書記官
董俊洲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晶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3條1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6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晶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認其與匪建立關係後,係以一貫之犯意而從事叛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與其前將金式部隊交付叛徒(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晶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3條1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瞳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字第4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7月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以軍隊交付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3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董俊洲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6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