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實蹺誠字第 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保密局所屬江蘇人民反共救國軍第三縱隊副司令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被控犯行描述
經曹藝介紹與匪方發生聯繫先後擔任策動金式、史友蓀、傅尚牡投判等任務及充任匪第二野戰軍第三兵團技術員……冒充內政部調查局調查員身份入境從事策動國軍於作戰時陣前投匪後勤人員保廠護料留待匪幫接收與約定暗號化名通信處所以作聯絡之用以及入本局刺探游擊保防等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冒充內政部調查局調查員身份入境(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維翰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33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曹藝情感甚篤,曹藝於三十八年初即與匪方勾結並密告侯文理相機策動二零三師師長金式叛變未果三十八年五月五日匪陷金華該侯文理偕曹藝將二零三師六零九團及六零八團二營等部隊交付匪方。(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者)
先後於四十年秋及四十一年秋將投匪及來台為匪工作等情告知傅長恩、虞杰等囑其保廠護料相機叛變四十一年六月更混入保密局冀圖了解該局工作實況游擊佈建及中美合作等情形(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