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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益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匪煙台市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第一分團分團長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8)安戒字第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舒紹鴻(審判長)、王傳鑫(審判官)、陳煥生(審判官)
書記官
李樹德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署詳字第2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誠(東南軍政長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8)安戒字第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舒紹鴻(審判長)、王傳鑫(審判官)、陳煥生(審判官)
書記官
李樹德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2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8)安戒字第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樹德
終審日期
民國38年12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