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據被告劉進發供認,於三十八年十一月間向王天送購買軍用手槍一支,子彈十粒,迄未報請政府機關登記。(其他)
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王天送、劉進發犯公共危險罪,依台灣省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均不屬軍法審判範圍,擬飭移由司法機關訊辦。(其他)
王天送販賣槍彈,劉進發私持槍彈,依軍司法劃分辦法,不屬軍法範圍,擬併飭移司法機關審理。(其他)
劉進發與鄭藍煙等五名所擬移送司法機關審理等情,均准如擬辦理。(其他)
劉進發所犯公共危險罪,依台灣省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均不屬軍法審判範圍,應移由司法機關訊辦。(其他)
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