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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5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訊據被告劉進發供認,於三十八年十一月間向王天送購買軍用手槍一支,子彈十粒,迄未報請政府機關登記。(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3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0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天送、劉進發犯公共危險罪,依台灣省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均不屬軍法審判範圍,擬飭移由司法機關訊辦。(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天送販賣槍彈,劉進發私持槍彈,依軍司法劃分辦法,不屬軍法範圍,擬併飭移司法機關審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04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劉進發與鄭藍煙等五名所擬移送司法機關審理等情,均准如擬辦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劉進發所犯公共危險罪,依台灣省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均不屬軍法審判範圍,應移由司法機關訊辦。(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公訴不受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公訴不受理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