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昌市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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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736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第四建築信用合作社票據員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吳錦川係聯勤總司令部上海第一兵站支部支部長被告姚大紀係該支部經理員於三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上海陷匪後即分別向匪報到……被匪送蘇州受訓途中歷時一月有餘曾受匪幹講話教育於抵蘇州之際乘機逃往南昌於三十九年元月與被告吳錦川輾轉由香港來台迄未將向匪報到及接受匪訓之實情向政府陳明……被告等並未將附匪實情向政府坦白陳述思想不無偏頗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3月1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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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暫無資料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