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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初中肄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海軍海寧砲艇槍帆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則審字第1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

(執行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李發枝(審判官)
書記官
周洪茂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慕平字第14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他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孫嘉祿(審判長)、范鏡湖(審判官)、楊靜學(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慕平字第14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素均對政府不滿聲氣相投遂萌異志……陰謀收攬不滿現實義俠犯科之人組織「維義社」藉以奪取政權改變國體相與從事秘密非法活動……囑被告李鴻雁「吸收組織內人必須慎重要審其能合理想」……在馬祖防空洞內向羅傾吐其組織內容謂「維義社要替群眾服務推翻政府選舉社會賢達組織參謀府下設國防經理軍政幕僚潛力等五部改國號曰『漢維義共和國』國旗改為青天白星滿地紅或黑地白月」等語又將以上謬說向被告李鴻雁及黃子琴張建東等十六人或個別或三兩隨時講述……密謀造亂並發表反宣傳之謬論……分別計議強劫基隆市長謝貫一及萬國戲院經理等(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廣凱(海軍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慕平字第14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他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孫嘉祿(審判長)、范鏡湖(審判官)、楊靜學(審判官)
書記官
吳雲川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慕平字第15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邱才炳(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處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1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則審字第1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

(執行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周洪茂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7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