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慕平字第14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素均對政府不滿聲氣相投遂萌異志……陰謀收攬不滿現實義俠犯科之人組織「維義社」藉以奪取政權改變國體相與從事秘密非法活動……囑被告李鴻雁「吸收組織內人必須慎重要審其能合理想」……在馬祖防空洞內向羅傾吐其組織內容謂「維義社要替群眾服務推翻政府選舉社會賢達組織參謀府下設國防經理軍政幕僚潛力等五部改國號曰『漢維義共和國』國旗改為青天白星滿地紅或黑地白月」等語又將以上謬說向被告李鴻雁及黃子琴張建東等十六人或個別或三兩隨時講述……密謀造亂並發表反宣傳之謬論……分別計議強劫基隆市長謝貫一及萬國戲院經理等(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廣凱(海軍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