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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張傑 二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張傑 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省)
瀋陽市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初中肄業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海軍海寧砲艇槍帆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海軍各單位 (海軍陸戰隊、駐港、艦隊)
審理文件字號
(46)則審字第111號
公訴人
馬華欽
辯護人
鄧靜安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對於上官為脅迫
(執行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
同案被告
李鴻雁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66條0項2款)、刑法(55條)
審理人
李發枝
(審判官)
書記官
周洪茂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31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46)慕平字第14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傑脅迫上官部份撤銷發回本軍第一軍區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李鴻雁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嘉祿
(審判長)、
范鏡湖
(審判官)、
楊靜學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0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海軍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6)慕平字第14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廣凱
(海軍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5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海軍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6)慕平字第14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傑脅迫上官部份撤銷發回本軍第一軍區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李鴻雁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嘉祿
(審判長)、
范鏡湖
(審判官)、
楊靜學
(審判官)
書記官
吳雲川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5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海軍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6)慕平字第15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邱才炳
(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處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12日
第7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海軍各單位 (海軍陸戰隊、駐港、艦隊)
審理文件字號
(46)則審字第182號
公訴人
馬華欽
辯護人
王樹芝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敵前對於上官為脅迫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66條0項1款)、刑法(5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義德
(審判官)
書記官
周洪茂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19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海軍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6年
裁判書字號
(46)則審字第1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王樹芝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敵前對於上官為脅迫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66條0項2款)、刑法(5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張義德
書記官
周洪茂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9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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