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4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敬……匪幫心有未甘乃命其親率謝永平陳利餘往白犬刺探軍情至則以匪嫌被扣以無確證於四十年三月釋放……復偕謝永平混入馬祖島朦騙福建游擊總部得派任閩江縱隊司令……同年四月移駐高登島遂以化名用暗語作書向匪報告工作前途甚有發展交由船商即被告張文彬帶往福州寄發卒被查獲並悉該張文彬係我駐軍情報員於三十九年十一月為匪所獲反接受匪幫指派為探馬祖各島軍情曾於四十年二三月間有先後向匪報告白犬船艦數量高登游擊隊調動情形馬祖駐軍番號代字情事(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