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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清評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審理人
劉建章(審判長)、王有樑(審判官)、傅春生(審判官)
書記官
劉冠亞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4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敬……匪幫心有未甘乃命其親率謝永平陳利餘往白犬刺探軍情至則以匪嫌被扣以無確證於四十年三月釋放……復偕謝永平混入馬祖島朦騙福建游擊總部得派任閩江縱隊司令……同年四月移駐高登島遂以化名用暗語作書向匪報告工作前途甚有發展交由船商即被告張文彬帶往福州寄發卒被查獲並悉該張文彬係我駐軍情報員於三十九年十一月為匪所獲反接受匪幫指派為探馬祖各島軍情曾於四十年二三月間有先後向匪報告白犬船艦數量高登游擊隊調動情形馬祖駐軍番號代字情事(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字第72-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謝二人並朦騙取得我福建省游擊總部閩江縱隊司令及支隊長等職時將我有關軍事情報交由匪情報人員張文彬轉達(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字第72-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4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清評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建章(審判長)、王有樑(審判官)、傅春生(審判官)
書記官
劉冠亞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清評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冠亞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