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3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係我國營招商局蔡鍔輪船之輪機長於上年一月十五日在香港與該輪員工叛變投匪並將該輪獻匪圖功復於同年五月七日聯合其他同時叛變之成功輪等十三艘船工五百三十九人簽名在香港文匯報上發表措詞荒謬之公開信讚揚匪幫詆毀政府有該報抄件附卷可証(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5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係國營招商局蔡鍔輪船之輪機長於上年一月十五日在香港與該輪員工叛變投匪並將該輪獻匪圖功復於同年五月七日聯合其他同時叛變之成功輪等十三艘船工五百三十九人簽名在香港匪文滙報上發表措詞荒謬之公開信讚揚匪幫詆毀政府有該報抄件附卷可證(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