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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鄞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2447號
原始職業
北光輪大管輪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被控犯行描述

在蔡鍔輪任輪機長於民國三十八年冬間因大陸易手意志動搖遂衷心投匪同年五月七日乃在香港文匯日報正式加入偽招商局留港成功蔡鍔濟平等十三輪簽名投匪並於投匪後接受匪方教育四個月嗣因鑑于局勢逆轉復請友人鄔金海函介大北公司北光輪服務(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7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8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將船艦交付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28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3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係我國營招商局蔡鍔輪船之輪機長於上年一月十五日在香港與該輪員工叛變投匪並將該輪獻匪圖功復於同年五月七日聯合其他同時叛變之成功輪等十三艘船工五百三十九人簽名在香港文匯報上發表措詞荒謬之公開信讚揚匪幫詆毀政府有該報抄件附卷可証(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貞昆字第405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5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係國營招商局蔡鍔輪船之輪機長於上年一月十五日在香港與該輪員工叛變投匪並將該輪獻匪圖功復於同年五月七日聯合其他同時叛變之成功輪等十三艘船工五百三十九人簽名在香港匪文滙報上發表措詞荒謬之公開信讚揚匪幫詆毀政府有該報抄件附卷可證(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8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將船艦交付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28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8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將船艦交付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