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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平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第3大隊第11中隊新生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刑法(169條2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6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受同案被告感訓新生陳依釵之教唆捏造感訓新生王元治毛伯勳洪德明等,於四十三年七月十七日晚,在該處廁所內秘密集會,同年八月間又獨自捏造感訓新生文自然等,于同月二十晚在宿舍密謀,擬於該處舉行話劇比賽後發動暴動,劫奪衛兵槍枝再殺害官長搶船逃回匪區(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刑法(169條2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刑法(169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6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