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慕平字第14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素均對政府不滿聲氣相投遂萌異志……陰謀收攬不滿現實義俠犯科之人組織「維義社」藉以奪取政權改變國體相與從事秘密非法活動……密謀造亂並發表反宣傳之謬論……分別計議強劫基隆市長謝貫一及萬國戲院經理等……為充裕其組織財源至基隆市漁船里羅祥家向羅吐露台北市安東街一號監察委員張建中富裕狀況與其手槍放置處所草繪張宅簡圖交羅謀為強劫(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廣凱(海軍總司令部)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