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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竹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電影出版社總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2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4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十月八日受共匪台灣工委會書記蔡孝乾之命將台灣省有關軍事地形圖一百餘幅及蔡匪以顯影液所書之進攻台灣意見暨其他重要圖表多種送往香港(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2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7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