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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豐縣
畢業學校
空軍預備學校學生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警霆起字第236號
原始職業
空軍預備學校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中原係空軍軍官學校淘汰飛行生準備轉入空軍機械學校受訓本年十月十二日奉命先至空軍預備學校受入伍訓練被告因進空軍官校時曾受過入伍訓練請求免訓未准心懷忿懣乃欲劫駕飛機投匪當日曾向人借槍已被在屏東機場劫機投匪旋為該校獲悉(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5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呂文祥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篠明判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李宗蔭(審判長)、袁祖揚(審判官)、馮家藩(審判官)
書記官
蔣憲仲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5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曹仲周(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篠明發字第7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欲劫駕飛機投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林鴻邠(空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處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7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大於 15年、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曹仲周(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篠明判字第1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李宗蔭(審判長)、袁祖揚(審判官)、馮家藩(審判官)
書記官
蔣憲仲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9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四年十月間預備在屏東機場劫駕飛機投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篠明判字第1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李宗蔭(審判長)、袁祖揚(審判官)、馮家藩(審判官)
書記官
蔣憲仲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1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篠明判字第1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5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蔣憲仲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4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5,篠明判,0121 【裁判日期】450427 【裁判機關】空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王中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空軍總司令部判決                        (45)篠明判字第121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王 中 男 年廾三歲 江蘇豐縣人 空軍預備學校學生 在押   公設辯護人 吳寶玢 右被告因投降叛徒案件経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王中預備投降叛徒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事 實 被告王中原係空軍軍官學校淘汰飛行生準備轉入空軍機械學校受訓四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奉命先至空軍預備學校受入伍生訓練被告因進官校時已受入伍訓練請求免訓未准懷恨在心遂與該管班長余培祖談及欲刼駕飛機投匪并向余培祖借槍以備在屏東机場刼机投匪之用旋被發覺経該管學校解由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訊据被告王中對於上開因在官校飛行被淘汰準備轉入机校受訓奉命先至預校入伍生訓練其以在官校曾受入伍生訓練請求免訓未准懷恨在心遂與其班長余培祖談及欲刼机投匪并向余培祖借槍以備在屏東机場刼机投匪之用等情事業経供認不諱核與調查原卷內容暨余培祖供証情節均相符合事証俱已明確公設辯護人以被告向余培祖借槍始終未取得手槍預備進一步做竊機潛逃之行動是其犯行迄在陰謀計劃中請以陰謀犯處断為辯解查被告既已向余培祖借槍以備在屏東机場刼机投匪之用是其投降叛徒已達預備階段所辯不能謂有理由該被告借槍準備刼机投匪雖具有叛乱意思但其行為在預備中尚未着手实行依法应構成預備投降叛徒罪毫無疑義查被告身受國家培植在此準備反攻復國之際不知報效國家蓄意準備刼机投匪悪性重大实屬無可矜全自应處以極刑以昭烱戒 基上論結合依戦時陸海空軍審判简易規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戦時軍律第五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経軍事檢察官許遠佞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五 年 四 月 廾 七 日 空軍總司令部合議審判庭 審判長 李宗蔭 審判官 袁祖揚 審判官 馮家藩 本件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蔣憲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