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二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累犯
搶奪財物未遂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四十一年二月因詐欺罪經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同年七月廿二日執行完畢出獄後以生活無着竟萌搶刦之念於同月廿七日晚手持假手槍面蒙枕頭套至屏東糖廠職員朱庭甫家行刦闖入房內因被害人驚叫至搶刦目的未達即畏而逃竄(其他)
於卅三年在粵韓山師範學校讀書時受匪徒陳傳文領導參與編報演劇等工作為匪宣傳(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83條)、陸海空軍刑法(86條)、刑法(47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