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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覆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覆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4月9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審覆,0012 【裁判日期】420409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王白冬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2)審覆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王白冬 男 年四十六歲 台灣彰化縣人 業農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報奉 國防部四十二年三月四日(42)廉龐字第五○二號令發回復審改判如左   主文 王白冬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   事實 王白冬與自首匪徒陳篡地係幼年同學該陳篡地於參加三十六年二二八暴亂後即行潛逃屢經治安機關緝捕未獲該王白冬自同年十月至三十八年十月先後至彰化縣二水鄉坑口村鳳梨園龍眼樹下及該處附近一防空洞內暨洞後山上該陳篡地藏匿處所與之會晤四次勸告自首未果反聆聽該陳篡地宣揚匪政攻訐政府之言論接閱反動宣傳單並經陳篡地命其代辦國民身份證及藉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之反宣傳以挑撥業佃感情等工作雖未實行然其明知陳篡地係屬叛徒及經常匿居處所迄四十一年五月間該陳篡地自首為止終未告密檢舉經國防部保密局會同當地警察機關查悉緝解到案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王白冬對于上開自三十六年十月至三十八年十月先後四次至叛徒陳篡地藏匿處所與之會晤接閱匪必攻台等之反動宣傳單聆聽頌揚匪政攻訐政府之言論及命其代辦國民身分證並指使藉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政策之反宣傳以挑撥業佃感情等工作未予實行各事實業據該被告在保密局及本部審訊時均供認不諱雖據稱與陳篡地會晤四次係出於善意勸導自首及受指使藉三七五減租之反宣傳挑撥業佃感情亦未予實行然其勸告自首不從反聽受宣傳接閱反動傳單已屬明知彼為匪諜身分且自三十九年六月十三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頒行之後政府屢經通令獎勵檢舉匪諜而該陳篡地迄四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始出自首在逃期間始終藏匿於二水鄉坑口村之山地築洞居住該被告因受陳篡地囑咐不得洩漏乃以消極態度不予報緝雖不能認有包庇或藏匿行為但仍應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責依法論科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周濟良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四 月 五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殷敬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 管萃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