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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安平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295號
原始職業
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自二十七年十一月起至二十九年六月止充任匪共和北安平縣政府義門區公所助理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於二十年間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及二十九年二月加入匪共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6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41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志忱及張曉周於廿七年三四月間在河北深澤縣原籍參加朱毛匪幫組織……是年十一月間介紹其同學即被告蘇瑞章先後充該縣匪義門及何家莊兩區區公所助理員繼於廿九年春吸收蘇加入其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犯於廿七年參加叛亂組織並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22-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2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7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17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十七年在保定第二師範學校讀書時即參加匪幫外圍組織共產主義青年團以年僅十四五歲故未接受匪訓及為匪工作至廿九年四月間在匪區河北安平縣始填表參加共匪組織……於卅七年來台任教員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十七年在保定師校唸書時即參加匪幫共產主義青年團以年僅十四五歲故未接受匪訓及為匪工作至廿九年四月間在匪區河北安定縣始填表參加共匪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8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0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8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