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曉晰裁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復於本(六十七)年五月八日上午八時五分,乘坐該監交通車經過總統府前廣場,竟當眾發表:「老XX在的時候耍不出什麼花樣,小XX還會耍出什麼花樣?」等語……其行為足以影響民心士氣,打擊反攻復國領導中心,不但為匪張目,且其思想偏激,認其情節有交付感化,施以矯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莫家駿(審判官)
書記官
陳明發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