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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隨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7)曉昭(初)聲字第01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新店監獄憲兵上尉後勤官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當眾發表不當言論,打擊反攻復國領導中心,不啻為匪張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興中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曉晰裁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復於本(六十七)年五月八日上午八時五分,乘坐該監交通車經過總統府前廣場,竟當眾發表:「老XX在的時候耍不出什麼花樣,小XX還會耍出什麼花樣?」等語……其行為足以影響民心士氣,打擊反攻復國領導中心,不但為匪張目,且其思想偏激,認其情節有交付感化,施以矯正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莫家駿(審判官)
書記官
陳明發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7月1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7)曉晰裁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明發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7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