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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196號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五年七月間在日本東京由偽「台灣青年獨立聯盟」(以下簡稱「台青」)組織部部長侯XX(在國外)吸收,加入「台青」,五十七年一、二月間復先後在台吸收陳永善(已另案起訴)洪銀環林桂陽等三人加入,直接領導繼續發展組織,從事台灣獨立(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6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徐昂(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五年初,在東京經友人介識偽「台灣青年獨立聯盟」(以下簡稱台青)組織部部長侯榮邦,因受其台獨思想之灌輸,於同年五月回台時,為台青帶回大批宣傳文件,秘交他人閱覽,返日後同年七月經侯逆吸收正式加入「台青」,五十七年一、二月間利用回台機會先後在台吸收陳永善、洪銀環、林桂陽等加入,並直接領導,從事台灣獨立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55)年初在東京經友人介識偽「台灣青年獨立聯盟」組織部部長侯榮邦(在日),因受其台獨思想之灌輸,於同年五月回台時為「台青」帶回大批宣傳文件,秘交他人閱覽,返日後同年七月經侯逆吸收加入「台青」組織,(57)年一二月間利用回台機會先後在台吸收陳永善、洪銀環、林桂陽等(均已另案處理)加入「台青」組織(稱為「台青第三行動隊以虎為標」),並由被告直接領導從事台灣獨立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侍戰丙第4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台統(二)達字第02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徐昂(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審字第12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11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