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4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敬……三十八年閩境陷匪集結義民游擊次年秋率同隊員即被告謝永平陳利餘及邱武等返福州投匪交出隊員一百一十七人槍械二百餘枝匪方知其與我駐白犬島海堡部隊人員有舊……匪幫心有未甘乃命其親率謝永平陳利餘往白犬刺探軍情至則以匪嫌被扣以無確證於四十年三月釋放乃使陳利餘留充海堡第六支隊列兵(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