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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長樂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福建游擊總部閩江縱隊司令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清評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率隊投降叛徒

共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3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28條)
審理人
劉建章(審判長)、王有樑(審判官)、傅春生(審判官)
書記官
劉冠亞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4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閩境陷匪集結義民游擊次年秋率同隊員即被告謝永平陳利餘及邱武等返福州投匪交出隊員一百一十七人槍械二百餘枝匪方知其與我駐白犬島海堡部隊人員有舊乃命派邱武前往藉游擊為名騙取電台未果同年十月再派被告林錡黃雲奕程峰林我鶴四人前往又無結果該四人遂留海堡部隊任職匪幫心有未甘乃命其親率謝永平陳利餘往白犬刺探軍情至則以匪嫌被扣以無確證於四十年三月釋放乃使陳利餘留充海堡第六支隊列兵復偕謝永平混入馬祖島朦騙福建游擊總部得派任閩江縱隊司令……同年四月移駐高登島遂以化名用暗語作書向匪報告工作前途甚有發展交由船商即被告張文彬帶往福州寄發卒被查獲(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字第72-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九名……於三十八年由陳敬率隊投匪後因匪方偵悉陳等與我駐白犬島海堡部隊有舊先派被告林錡等四人打入我海堡部隊任職但林等無工作表現復派陳敬親率陳利餘謝永平二人進入白犬島馬祖島除陳利餘留充海堡部隊列兵外陳謝二人並朦騙取得我福建省游擊總部閩江縱隊司令及支隊長等職時將我有關軍事情報交由匪情報人員張文彬轉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字第72-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4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清評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建章(審判長)、王有樑(審判官)、傅春生(審判官)
書記官
劉冠亞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清評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冠亞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