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更字第4號、(61)秤理字第44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石奇於民國廿九年冬肆業江蘇鹽城私立新生中學時,匪偽新四軍在該校成立「學抗會」,陳石奇受匪指導員郭正之指示,參加該會擔任主席,並研讀「新民主主義」及「大眾哲學」等匪書,卅八年十一月廣西陷匪,陳石奇轉往香港,適前廣西省政府財政廳長韋贄唐在港,從事第三勢力活動,陳石奇即在其經營之廣福隆輪船上工作,經常進入匪竊據地區廣州,雷州半島及汕尾等地,來往運輸食鹽木材等物資(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尹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高教風字第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石奇於民國廿九年冬肆業江蘇鹽城私立新生中學時,匪偽新四軍在該校成立「學抗會」,陳石奇受匪指導員郭正之指示,參加該會擔任主席,並研讀「新民主主義」及「大眾哲學」等匪書,卅八年十一月廣西陷匪,陳石奇轉往香港,適前廣西省政府財政廳長韋贄唐在港,從事第三勢力活動,陳石奇即在其經營之廣福隆輪船上工作,經常進入匪竊據地區廣州,雷州半島及汕尾等地,來往運輸食鹽木材等物資(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石奇於民國(29)年肆業江蘇鹽城私立新生中學時參加匪新四軍在該校成立之學抗會並擔任主席研究新民主主義等匪書,(38)年下被告任職廣西省財政廳未幾該省陷匪即轉香港在為第三勢力活動之韋贄唐所經營之輪船上工作,經常往返匪據之廣州等地運輸食鹽木材等物資(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