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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海門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55號
原始職業
印刷商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陳石奇于廿九年冬參加匪學抗會及於卅年六月參加匪共產主義青年團;而其於參加叛亂組織後,復從事搜集軍事上秘密消息,策動學潮,以及接受派遣來台,為匪工作等行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35號、(60)遵威字19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4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警檢聲字第095號、(60)遵戎字第23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董明正(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高衡帝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徐昂(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高衡帝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高衡帝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徐昂(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帝字第0027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更字第4號、(61)秤理字第44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更字第4號、(61)秤理字第44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石奇於民國廿九年冬肆業江蘇鹽城私立新生中學時,匪偽新四軍在該校成立「學抗會」,陳石奇受匪指導員郭正之指示,參加該會擔任主席,並研讀「新民主主義」及「大眾哲學」等匪書,卅八年十一月廣西陷匪,陳石奇轉往香港,適前廣西省政府財政廳長韋贄唐在港,從事第三勢力活動,陳石奇即在其經營之廣福隆輪船上工作,經常進入匪竊據地區廣州,雷州半島及汕尾等地,來往運輸食鹽木材等物資(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尹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更字第4號、(61)秤理字第44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警檢聲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胡穎之(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高教風字第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石奇罪刑部份核准。

其餘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張金水(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高教風字第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石奇於民國廿九年冬肆業江蘇鹽城私立新生中學時,匪偽新四軍在該校成立「學抗會」,陳石奇受匪指導員郭正之指示,參加該會擔任主席,並研讀「新民主主義」及「大眾哲學」等匪書,卅八年十一月廣西陷匪,陳石奇轉往香港,適前廣西省政府財政廳長韋贄唐在港,從事第三勢力活動,陳石奇即在其經營之廣福隆輪船上工作,經常進入匪竊據地區廣州,雷州半島及汕尾等地,來往運輸食鹽木材等物資(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石奇於民國(29)年肆業江蘇鹽城私立新生中學時參加匪新四軍在該校成立之學抗會並擔任主席研究新民主主義等匪書,(38)年下被告任職廣西省財政廳未幾該省陷匪即轉香港在為第三勢力活動之韋贄唐所經營之輪船上工作,經常往返匪據之廣州等地運輸食鹽木材等物資(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彥棻(總統府秘書長)、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唐振楚(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台統(二)達字第01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高教風字第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石奇罪刑部份核准。

其餘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張金水(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風字第36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賴名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更字第4號、(61)秤理字第44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2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