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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威海衛市
畢業學校
青島高中畢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家庭管理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剴局字第16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犯罪應以證據認定之。本案被告王文德、米兆豐、葛可棟等,雖於卅七年三、四月間,有與劉匪健勝共同予王文德餞行照相情事,被告鮑鳳柏雖係自陷區來台,其父鮑一民並有匪黨關係,但均不能證明被告王、米、葛、鮑等四人,即為匪黨,或曾參加奸匪活動。除此,又無其他事證足資論據,是被告王文德等罪嫌均屬不足,惟被告王文德等四員,既有上開之嫌,其思想實屬可疑,雖不構成犯罪,仍應予感訓,擬俟本案裘惜三等判結後,移送台保部予以六月感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2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則剴局字第16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