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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183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四年六月三日私將本部查封之匪產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四十七號二樓以每月租金新台幣五仟元租與官修齊開設泰利飯店先收預付租金四個月計二萬元(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

並要求官修齊僅向本部報繳每月租金二千元之事實(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3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周文郁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8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特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3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0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一)字第2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謝雪樵(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一)字第2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一)字第2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謝雪樵(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譽字第8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3條)、刑法(28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張幼文(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晶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晶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字第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更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3條)、刑法(28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昭字第0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交空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昭字第0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昭字第0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交空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昭字第2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綱約判字第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不受理移送台北地方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聰耿字第03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按匪諜財產理論上凡匪諜原有之財產及其他所得財物均包括在內被告黃李金基係黃添樑之妻其於黃添樑叛亂案審理時曾以輔佐人之身份到庭該黃添樑被判處罪刑宣告沒收財產知之甚詳(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

查黃李金基對於上開房屋並無處分權乃該被告竟以之出租與官修齊從而共同朦騙前保安司令部以多報少之行為(其他)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3條)
審理人
黃杰(陸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1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謝雪樵(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1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1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謝雲樵(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映字第6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2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綱約判字第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不受理移送台北地方法院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永明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10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