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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銅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3416號
原始職業
國民大會代表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8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23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起訴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安元字第7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九年八月中旬知悉侯文理為匪諜迄四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侯文理被捕時止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張幼文(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石聚陽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9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密(乙)第62-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第07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審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董舒翹(審判長)、尤雄章(審判官)、趙子璋(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李濃(審判官)
書記官
薩冠錦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侯文銛罪刑部份撤銷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其他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劉志增(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沙輝(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戴天強與侯文銛係夫婦另案叛徒侯文理與侯文銛係堂姊弟大陸陷匪後該侯文理投降匪幫……於卅九年二月間函請侯文銛轉央戴天強為其申請入境……侯文理得於同年六月三日來台住新竹戴天強所經營之商店內幫同經營商務曾與侯文銛閒談述及渠在匪區情形當表明並非純粹來台謀事係負有為匪工作使命且與叛徒曹藝有聯絡等語侯文銛復將此情轉告戴天強該戴天強侯文銛均明知侯文理為匪諜……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52-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5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侯文理供稱「曾與侯文銛閑談述及在匪區情形當表明并非純粹來台謀事係負有為匪工作使命且與叛徒曹藝有聯絡」等語并謂侯文銛已將此情轉告戴天強(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侯文理供稱曾與侯文理(銛)閑談時述及為匪身份且與叛徒曹藝有聯絡并稱其堂姊曾將此情告知戴天強(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侯文銛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劉志增(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沙輝(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戴天強侯文銛對於侯文理之為匪諜,顯已明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0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102-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102-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1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字第2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秘(乙)第52-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台統(二)道字第04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侯文銛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劉志增(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沙輝(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2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覆高(四)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侯文銛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5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