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戴天強與侯文銛係夫婦另案叛徒侯文理與侯文銛係堂姊弟大陸陷匪後該侯文理投降匪幫……於卅九年二月間函請侯文銛轉央戴天強為其申請入境……侯文理得於同年六月三日來台住新竹戴天強所經營之商店內幫同經營商務曾與侯文銛閒談述及渠在匪區情形當表明並非純粹來台謀事係負有為匪工作使命且與叛徒曹藝有聯絡等語侯文銛復將此情轉告戴天強該戴天強侯文銛均明知侯文理為匪諜……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