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聰耿字第03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按匪諜財產理論上凡匪諜原有之財產及其他所得財物均包括在內……被告官修齊對其向黃李金基承租上開房屋每月租金新台幣五千元除繳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二千元其餘三千元因黃李金基之夫在押其小孩上學需錢黃李金基要求在泰利飯店透支未報繳(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收買、寄藏、牙保、搬運或冒名代管者)
查黃李金基對於上開房屋並無處分權乃該被告竟以之出租與官修齊從而共同朦騙前保安司令部以多報少之行為(其他)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3條)
審理人
黃杰(陸軍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