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戴天強與侯文銛係夫婦另案叛徒侯文理與侯文銛係堂姊弟大陸陷匪後該侯文理投降匪幫……於卅九年二月間函請侯文銛轉央戴天強為其申請入境戴乃偽報為前內政部調查局(以下簡稱內調局)辦事員來台述職矇請該局代為申請(其他)
侯文理得於同年六月三日來台住新竹戴天強所經營之商店內幫同經營商務曾與侯文銛閒談述及渠在匪區情形當表明並非純粹來台謀事係負有為匪工作使命且與叛徒曹藝有聯絡等語侯文銛復將此情轉告戴天強該戴天強侯文銛均明知侯文理為匪諜……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侯文理係侯文銛堂弟於三十九年二月在香港函請侯文銛轉央其夫戴天強朦報為內調局職員為之申請來台住新竹戴天強之店內幫同經營(其他)
侯文理供稱「曾與侯文銛閑談述及在匪區情形當表明并非純粹來台謀事係負有為匪工作使命且與叛徒曹藝有聯絡」等語并謂侯文銛已將此情轉告戴天強(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戴天強偽造文書部分罪刑及執行刑部份撤銷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其他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214條)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戴天強偽造文書部分罪刑及執行刑部份撤銷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其他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214條)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