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5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天送於本庭偵訊時,據俟自三十八年九月起至三十九年四月止,先後賣與黃家猶左輪手槍二支、白郎林手槍一支,子彈三十餘粒及手榴彈十二顆,又賣與劉進發、李木枝白郎林手槍各一支,子彈各十五粒……查被告王天送售賣槍彈與黃家猶時,雖不知道黃家猶有叛徒身份,但黃家猶竟先後向之購買四次之多,擇期所買之槍枝及手榴彈係留作犯罪之用,自為被告王天送所明知,是其連續販賣軍用槍彈之所為,顯有觸犯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罪嫌。(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7條)、刑法(5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未受允准販賣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6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00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天送、劉進發犯公共危險罪,依台灣省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均不屬軍法審判範圍,擬飭移由司法機關訊辦。(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22-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陸續將手槍三支子彈三十餘發手榴彈十二顆售與匪徒黃家猶並不知黃係叛徒;連續將槍彈等武器出賣於匪徒黃家猶雖未據被告等承認明知買者匪諜身份但該犯與黃匪係屬親戚且連續出賣事關武器資匪應加注意似應再飭嚴究(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府府秘書長)、孫立人(總府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22-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04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連續將武器出賣於匪徒黃家猶彼等係屬親戚事關武器資匪應加嚴究(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連續將武器出賣於匪徒黃家猶彼等係屬親戚事關武器資匪應加嚴究(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公訴不受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曹仲周(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公訴不受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5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82-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82-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1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7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安克字第8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王清等叛亂案內被告王天送一名,以公共危險罪嫌起訴,經本部(44)審復字第二十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奉令,該王天送一名仍應由軍法審理,自應遵辦,惟依照行政院四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台四十三(法)六四九三號令轉奉總統(43)台統(一)酉佳二八二六號代電核准公佈之修正「台灣省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規定,公共危險案件應由法院審理。(其他)

該王天送一名,究應由本部審判,抑可維持本部原判,諭知不受理,仍移送法院審判,未敢擅專,謹請核示祇遵。(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來甲(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參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9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茲據該部四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四五)安克字第八零零號呈稱……查王清等叛亂案內被告王天送一名,以公共危險罪嫌起訴,經本部(四四)審復字第二十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奉令,該王天送一名仍應由軍法審理,自應遵辦,惟依照行政院四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台四十三(法)六四九三號令轉奉總統(43)台統(一)酉佳二八二六號代電核准公佈之修正台灣省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規定,公共危險案件應由法院審理……該王天送一名,究應由本部審判,抑可維持本部原判,諭知不受理,仍移送法院審判,未敢擅專,謹請核示祇遵。(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102-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謹按公共危險罪,未受允准販賣軍用槍彈,自軍司法劃分辦法實施後,向由法院審判,因此類犯罪,均屬單純將未領用槍照之槍彈出售圖利。本案被告王天送出售之槍彈,既經覆審明確,並無故意資匪情事,似可准移法院審理(法院審理與軍法審理,於本案被告所引用之判罪法條,均為刑法上之公共危險罪)。(其他)

本案被告王天送一名,似可准移法院審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122-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01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譽局字第1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復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關於王天送部分之公訴不受理移送台北地方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關於王天送部分之公訴不受理移送台北地方法院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3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