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剴則起字第99號
原始職業
空軍第20大隊部文書上士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向同寢室及辦公室士兵講說共匪好處國民黨壞處……被告過去曾經一度被匪俘虜受訓自重返廿大隊服務竟屢作有利於共匪之言說(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密計準俻槍刀搶劫(其他)
盜取空軍第廿大隊程貴才舊衣物及該大隊足排球就公物變賣(其他)
黏貼侮辱陳大科之事實係由黨成璽寫陸煜刷漿糊戴傑持貼予毛主任之車上以洩陳大科當值星官時命令渠故剃短頭髮之憤(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雷博文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7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剴判字第1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連續盜賣公有財物
共同以文書公然侮辱上官
盜匪部份無罪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刑法(56條)、陸海空軍刑法(75條2項)、陸海空軍刑法(85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2項)
書記官
袁祖揚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