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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144號
原始職業
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建章於民國三十七年參加共匪組織,與莊榮權、羅坤春密設匪苗栗支部。先後吸收被告吳庭彰、詹俊英等人……訊據被告李建章僅承認逃犯林希鵬給予匪幫書刊閱讀及寫自傳予林希鵬不知悉即為參加匪幫及否認有與莊榮權、羅坤春成立支部為叛亂活動之情事。(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1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1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建章於三十七年十一月參加匪共組織與在逃之匪共莊榮權羅坤春密設匪共苗栗支部擔任支部委員並在苗栗大湖等地從事情報及統戰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0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4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4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七年十一月參加匪共組織與在逃匪共莊榮權羅坤春密設匪共苗栗支部擔任支部委員先後吸收吳庭彰詹俊英為匪共黨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1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暫無資料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1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