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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144號
原始職業
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羅士光、林玉香、吳秀霞等均於三十八年暑期期間常至羅士光家中聽取乃姊即逃犯羅金蓮講解匪區情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1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應感化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八年暑假中在羅士光家中聆聽匪共羅金蓮宣傳匪區情形等事實業據分別供任屬實核與國防部保密局所述情形相符……上述被告等一併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1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暑假常聽逃匪羅金蓮講解匪區情形(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0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4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4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暑假常聽逃匪羅金蓮講解匪區情形(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1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應感化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三十八年暑假中在羅士光家中聆聽匪共羅金連宣傳匪區情形(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1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應感化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