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21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應感化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八年暑假中在羅士光家中聆聽匪共羅金蓮宣傳匪區情形等事實業據分別供任屬實核與國防部保密局所述情形相符……上述被告等一併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