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杭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海事專科學校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聲字第00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9,警審聲,0028 【裁判日期】491123 【裁判機關】台灣省警備司令部 【受裁判者】樓月來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49)警審聲字第二十八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樓月來 男 年三十四歲 浙江蕭山人 住基隆市 業台灣省立海事專科學校技工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叛亂嫌疑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樓月來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要旨,以被告樓月來幼時深受共產匪黨言論之渲染,思想左傾。四十八年五月間在台灣省立海事專科學校宿舍向同事由義臣、楊起雲等妄談「毛澤東偉大,他的 野,有容讓風度」等反動言論。業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解送到部  據證人由義臣、楊起雲等指證歷歷。以其發表上開反動言論,固非對不特定之多數人而為,情節輕微,認應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等情前來,經核無異,應予照准。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廖佩德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書記官 李子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廿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