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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張鑾明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張鑾明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省)
廣東
籍貫(縣、市)
靈山縣
畢業學校
廣東國民大學政治系畢業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104號、(60)遵戎字第2013號
原始職業
高雄市旗津國中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張鑾明於五十九年任高雄市旗津國民中學教員期間在該校二年級六班教室上公民課時,經常唱共匪歌曲,並當眾誇耀共匪產品物美價廉。(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梁炳仁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4月8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0)初特字第59號、(60)遵威字第2572號
公訴人
梁炳仁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王雲濤
(審判長)、
方彭年
(審判官)、
呂達勇
(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4月30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0年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59號、(60)遵威字第2572號
公訴人
梁炳仁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
、
方彭年
、
呂達勇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5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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