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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靈山縣
畢業學校
廣東國民大學政治系畢業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104號、(60)遵戎字第2013號
原始職業
高雄市旗津國中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張鑾明於五十九年任高雄市旗津國民中學教員期間在該校二年級六班教室上公民課時,經常唱共匪歌曲,並當眾誇耀共匪產品物美價廉。(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初特字第59號、(60)遵威字第25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4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59號、(60)遵威字第25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5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