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37號、(60)遵戎字第7997號
原始職業
高雄市塩埕國小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6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何清波,對於民國十五年至十七年間,在福建省惠安中學求學時,參加唐匪聯福所領導之「學生自治會」,民國十八年八九月間,經陳匪明輝吸收參加共匪匪黨,編入峰崎小組活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1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28號、(61)秤理字第0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28號、(61)秤理字第0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