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73)警檢聲字第034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共匪近年慣於對我施展統戰陰謀,被告受其蠱惑潛往匪區期間,竟像匪教育團體「龍岩市鐵山林邦小學籌建委員會」出資及代向他人募捐,核其行為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為叛徒供給金錢罪,惟查被告所捐款不多,且到業後坦白承認,深表悔悟,核其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導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吳宗訓
起訴日期
民國73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3)障裁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共匪近年慣於對我施展統戰陰謀,被告受其蠱惑潛往匪區期間,竟像匪教育團體「龍岩市鐵山林邦小學籌建委員會」出資及代向他人募捐,核其行為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為叛徒供給金錢罪,惟查被告所捐款不多,且到業後坦白承認,深表悔悟,核其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導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書記官
陳怡勝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