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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73)警檢訴字第02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多次潛赴匪區,與匪偽機構從事與匪貿易,私運匪貨來台。(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吳宗訓
起訴日期
民國73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3)障判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附和參與莊安田、鄭文王之供給匪資產及私運匪貨來臺之事,並擔任連接工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30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長)、邢越(審判官)、王治華(審判官)
書記官
陳竹珍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12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3)障判字第00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30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竹珍
終審日期
民國73年12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