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3)障判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附和參與莊安田、鄭文王之供給匪資產及私運匪貨來臺之事,並擔任連接工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30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陳竹珍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