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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73)警檢訴字第02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多次潛赴匪區,與匪偽機構從事與匪貿易,私運匪貨來台。(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吳宗訓
起訴日期
民國73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3)障判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資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長)、邢越(審判官)、王治華(審判官)
書記官
陳竹珍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1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4)覆普律循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楊榮華(審判長)、何善麟(審判官)、張德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4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4)覆普律循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以偷渡方式前往福建平潭等地,與匪對台統戰機構接觸,將匪貨私運來台,另向警備分隊中尉行賄,使匪貨順利偷運上岸(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國英(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4年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4)覆普律循字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楊榮華(審判長)、何善麟(審判官)、張德傑(審判官)
書記官
竇文鼎
審理日期
民國74年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4)律循字第06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趙公嘏(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4年2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3)障判字第00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資產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竹珍
終審日期
民國74年2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