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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武進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013號
原始職業
台灣大雪山林業股份有限公司一等正管理師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夢禎先後將津浦鐵路局天津辦事處財產,移交共匪,充任偽職潛入上海,爭取鐵路員工,保全財產移交匪幫。嗣復接受派遣來台,將搜集之交通資料轉寄叛徒之犯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馬鎮華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蔡慕陶(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渥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7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渥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渥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瞳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8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渥字第3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更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0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更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夢禎充任匪天津鐵路局顧問,將津浦鐵路局天津辦事處財產移交共匪,又接受匪之派遣,至滬協助接收,復受匪指使來台,宣傳保產準備移交匪方,以及收集台灣交通資料,供給共匪為顛覆活動之參考(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又被告來台,自四十三年八月後,即未再發覺有為匪活動之事,即被告來台為匪活動之行為均在四十四年七月一日辦理附匪登記之前......仍不失為自首(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0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更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張翊支(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浚字第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浚字第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高浚字第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李烈(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袁如海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浚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張翊支(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充任匪天津鐵路局顧問,將津浦鐵路局天津辦事處財產移交共匪。接受匪之派遣至滬協助接收勸說滬區鐵路服務之同學王振顎等保護鐵路資產,準備移交匪偽,復受匪指使來台,宣傳保產移交匪方,並搜集台灣海陸通資料,供匪為顛覆活動之參考(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張翊支(審判官)、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洛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洛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夢禎原任津浦鐵路局天津辦事處處長……於三十八年一月天津陷匪時,充任匪天津鐵路局顧問……將原管之津浦鐵路局天津辦事處財產,移交共匪……三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由津赴滬,勸說滬區鐵路人員前交通大學同學王振顎等保護鐵路資產,準備移交匪偽……復受匪上海鐵路局局長黃健派遣,潛來台灣……三十九年四月十三日經香港來台……當四十年春共匪叫囂解放台灣之際,以共匪來台不加傷害為詞,鼓動同事保護機關財產,準備匪徒接受,並收集高雄港吞吐量、碼頭裝卸能力、港內水深,及台灣鐵路公路車站圖、客貨車輛數量種類等圖表資料,先後交與周以瑛、楊昭興等帶港轉寄匪上海鐵路局孫世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6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夢禎……曾任津浦鐵路天津辦事處處長,於三十八年一月天津陷匪時充任匪天津鐵路局顧問,同年四月將該處財產移交共匪,並接受匪天津鐵路局政委張匪國器介派上海鐵路局服務……勸說滬區鐵路人員前交大同學王振顎等保護鐵路資產準備移交匪偽……又受匪上海鐵路局局長黃匪健派遣來台……滲入台灣農林公司充任財務部經理兼交通部設計委員會專門委員,當四十四年春共匪叫囂解放台灣之際,該被告以共匪來台不加傷害為詞,鼓動同事保護機關財產準備匪徒接受,並搜集高雄港吞吐量、碼頭裝卸能力、港內水深及台灣鐵路公路車站圖、客貨車輛數量種類等圖表資料,先後交與周以瑛、楊昭興等帶港轉寄匪上海鐵路局孫世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機秘(乙)72-5號、(51)侍戰丙第A-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台統(二)達字第05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高洛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廖鶴群(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洛字第3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9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8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