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翌晏字第11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供給叛徒資產未遂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刑法(57條0項7款)
審理人
汪輔(審判官)
書記官
劉昊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8月1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11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供給叛徒資產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刑法(57條0項7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昊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8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39,翌晏,01131
【裁判日期】390818
【裁判機關】海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周曽貽,鄭秉鈞,毛雨發,陳奇,朱宏明,林紹卿,褚祖發,郭蘇,胡阿鶴,徐阿龍,王德蘭,沈東海,郁阿毛,徐慶順,梁善福,林榮泉,殷安芳,林阿狗,鄭金生,張銀川,朱松山,王訓香,石佳發,范鑫榮,周海寶,李忠明,沈紀信,陳妙春,解益鳳,郁盈廚,林叔狗,徐福臨,袁鎮乾,張仁賡,毛福康,楊寶發,鄔德全,李克勤,李寶明,張明發,朱顕庭,林聖剛,蔣先鎔,于德榮,孫全凱,周昌桂
【類 別】判决書
【裁判全文】
海 軍 總 司 令 部 判 决 (卅九)翌晏字第01131號
被告 周曽貽 男 年四十歲 江蘇吳縣 民生實業公司太湖輪船長
鄭秉鈞 男 年廿五歲 廣東潮陽 仝 上三副
毛雨發 男 年六六歲 浙江寕波 仝 上水手
陳 奇 男 年廿三歲 福建林森 仝 上駕駛
朱宏明 男 年廾二歲 江蘇崇明 仝 上
林紹卿 男 年四一歲 浙江寕波 仝 上木工
褚祖發 男 年卅一歲 仝 上輪機三俥
郭 蘇 男 年四十歲 廣東黃埔 仝 上機匠
胡阿鶴 男 年廾五歲 浙江寕波 仝 上伙伕
徐阿龍 男 年廾三歲 浙江鎮海 仝 上
王德蘭 男 年卅八歲 浙江定海 仝 上舵工
沈東海 男 年卅三歲 浙江寕波 仝 上
郁阿毛 男 年卅四歲 仝 上
徐慶順 男 年卅一歲 仝 上水手
梁善福 男 年二十歲 浙江鎮海 仝 上
林榮泉 男 年五二歲 浙江寕波 民生實業公司太湖輪水手
殷安芳 男 年卅三歲 仝 上
林阿狗 男 年十七歲 浙江鎮海 仝 上
鄭金生 男 年廾六歲 福建林森 仝 上
張銀川 男 年四三歲 浙江定海 仝 上二俥
朱松山 男 年卅六歲 江蘇吳縣 仝 上打雜
王訓香 男 年廾九歲 浙江寕波 仝 上伙伕
石佳發 男 年卅三歲 安徽安慶 仝 上
范鑫榮 男 年廾四歲 江蘇宜興 仝 上西崽
周海寶 男 年二十歲 浙江奉化 仝 上
李忠明 男 年二十歲 四川巴縣 仝 上
沈紀信 男 年十九歲 浙江定海 仝 上茶房
陳妙春 男 年卅五歲 江蘇南通 仝 上西崽
解益鳳 男 年卅五歲 江蘇鎮江 仝 上打雜
郁盈廚 男 年十七歲 上海人 仝 上茶房
林叔狗 男 年十四歲 浙江鎮海 仝 上西崽
徐福臨 男 年廾五歲 遼寕復縣 仝 上二副
袁鎮乾 男 年廾八歲 江蘇上海 仝 上大副
張仁賡 男 年廾八歲 浙江寕波 仝 上報務員
毛福康 男 年廾五歲 仝 上水手副長
楊寶發 男 年四八歲 仝 上舵工
鄔德全 男 年卅三歲 仝 上三管輪
李克勤 男 年廾九歲 北平人 仝 上電工
李寶明 男 年廾五歲 浙江鎮海 仝 上銅匠
張明發 男 年四五歲 浙江寕波 仝 上加油
朱顕庭 男 年卅八歲 湖北漢陽 仝 上
林聖剛 男 年廾四歲 浙江鎮海 仝 上
蔣先鎔 男 年廾七歲 四川永川 仝 上會計
于德榮 男 年三十歲 江蘇無錫 仝 上西崽
孫全凱 男 年卅八歲 浙江鎮海 仝 上輪機長
周昌桂 男 年四二歲 浙江寕波 仝 上管事
右被告等因叛亂案件本部判决如左
主文
周曽貽共同供給叛徒資産未遂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
太湖輪一艘鋼板三百噸鉄錨錨鍊鋼絲綜繩抽水機起重機柴油機配件共三百噸油料三百噸均予沒收
鄭秉鈞毛雨發陳奇朱宏明林紹卿褚祖發郭蘇胡阿鶴徐阿龍王德蘭沈東海郁阿毛徐慶順梁善福林榮泉殷安芳林阿狗鄭金生張銀川朱松山王訓香石佳發范鑫榮周海寶李忠明沈紀信陳妙春解益鳳郁盈廚林叔狗徐福臨袁鎮乾張仁賡毛福康楊寶發鄔德全李克勤李寶明張明發朱顕庭林聖剛蔣先鎔于德鎔孫全凱周昌桂等均無罪
事實
周曽貽係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太湖輪船長該公司總經理盧作孚于本年六月四日由香港到北平投匪後電香港分公司楊經理王襄理等將其私人所有綏遠太湖定遠懐遠民衆寕遠平遠等七條海船一律開至匪區其中懐遠寕遠民衆三條輪船業已先後開至上海實施参加叛亂該船長周曽貽亦于同月十日由婆羅洲返航香港聼從該公司王襄理煽惑并領五星旗一面及進匪區信號(白天掛B字紅旗一面晚上掛兩盞白燈)于六月廾一日下午八時許裝運鋼板等器材由香港啟航假開南韓釜山實則開往上海行至香港外灯山東南二十浬被本軍太康艦截獲一併解送到案
理由
本件被告周曽貽對于上開事實經審訊時非但直承不諱即據該輪大副袁鎮乾二副徐福臨等均供稱「在香港看到報上登載盧作孚到北平靠攏并曉得民衆懐遠寕遠三條船已開到匪區太湖于本年六月廾一日下午八時由香港開出時公司裡本來説開釜山但從側面觀察是預備開匪區在開船時王襄理和林寶恪坐汽艇到船上來會船長我是看見有一包給船長但包裡面放的什么東西我不知道可能是一面五星旗子」核與所裝載鋼板上均印有上海字樣相互印證是被告周曽貽聼從王德潤等煽惑將太湖輪開往上海投匪之事實已属昭然若揭顕無疑義再該公司總經理盧作孚既于本年六月四日参加北平叛亂該香港公司所有財物未曽啟運該被告周曽貽竟于六月廾一日裝運該公司鋼板等器材到上海是被告周曽貽共同將太湖輪駛往匪區中途被獲雖其犯罪行為尚未完成然其犯罪行為業已着手實施要難辭其未遂刑責惟查被告周曽貽係属商人出身對于國家觀念未深明瞭不無可原酌處如主文之刑至太湖輪一艘及裝運鋼板三百噸鉄錨錨鍊鋼絲綜繩抽水機起重機柴油機配件共計三百噸油料三百噸等物資均係供給叛徒之財物均應沒收至其餘被告鄭秉鈞等四十五名均堅决供稱「不知該輪確開匪區又以生活逼廹不得已盲目隨從即據該輪船長周曽貽亦供謂「船開匪區船上人都不願意去」除此之外別無其他有力之證據積極證明應予諭知無罪又被告周曽貽等雖属商人然其航線在政府戒嚴區域內應歸軍事機闗審判併予説明
基上論結合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叚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惩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叚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欵苐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廾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欵第五十七條第七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戒嚴法第八條苐九條苐一欵判决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八 月 十 八 日
海軍總司令部
審判官 汪 輔
右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 昊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