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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長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鹿野大同農場輔導員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特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0條)、刑法(216條)、刑法(219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毛炎離(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敘)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0條)、刑法(216條)、刑法(219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謝雪樵(審判官)
書記官
王祖福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0條)、刑法(216條)、刑法(219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3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