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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滃洲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舟山指揮部保防組上尉組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審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藉端勒索財物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懲治貪汙條例(2條4項)、懲治貪汙條例(13條)
審理人
陳疇(審判長)、張益群(軍法官)、陳慶粹(軍法官)
書記官
鄭和生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署詳字第5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丁強於三十九年二月間藉夏美倫馮阿寶涉有匪嫌勒索其保人(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林蔚(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副長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3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審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藉端勒索財物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懲治貪汙條例(2條4項)、懲治貪汙條例(13條)
審理人
陳疇(審判長)、張益群(軍法官)、陳慶粹(軍法官)
書記官
鄭和生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3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審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藉端勒索財物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懲治貪汙條例(2條4項)、懲治貪汙條例(13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鄭和生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3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