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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憲九團二營特務排憲兵下士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度法字第1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吳培中(審判官)
書記官
方維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23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嚴克海(即劉拯民)於卅八年十一月間在陸軍軍官學校海南分校充當學生時參加非法組織偽「中國青年反共大同盟」該項組織係假反共之名行對國民黨之實嗣該分校奉令撤銷遂輾轉來台於卅八年八月在憲兵第九團第二營特務排充當憲兵下士(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因知其主官正在對之考察乃於四十年二月四日在輕地基隆攜帶符號逃亡於同月廿二日捕獲(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毅肅(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度法字第1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吳培中(審判官)
書記官
方維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度法字第1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陸海空軍刑法(95條0項2款)、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方維中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2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