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23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嚴克海(即劉拯民)於卅八年十一月間在陸軍軍官學校海南分校充當學生時參加非法組織偽「中國青年反共大同盟」該項組織係假反共之名行對國民黨之實嗣該分校奉令撤銷遂輾轉來台於卅八年八月在憲兵第九團第二營特務排充當憲兵下士(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因知其主官正在對之考察乃於四十年二月四日在輕地基隆攜帶符號逃亡於同月廿二日捕獲(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毅肅(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