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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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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建德縣
畢業學校
軍校第十九期畢業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52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克英知關汝雲于去歲元月間已辦妥入境許可證,行將來台,遂給以旅費美鈔五十元,囑其抵台後,設法覓址,成立南海貿易公司台灣分公司,以為掩護匪諜活動機關,作刺探關于軍事上祕密之用。(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李克英知關汝雲于去歲元月間已辦妥入境許可證,行將來台,遂給以旅費美鈔五十元,囑其抵台後,設法覓址,成立南海貿易公司台灣分公司,以為掩護匪諜活動機關,作刺探關于軍事上祕密之用。所有經營該公司之資本,由李克英撥匯,並交與相片,囑其到台後,假意向保密局自首,仍一面與李克英通訊。(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王貴珍明知李克英為匪,乃電囑其夫李華棟撥付關汝雲美鈔三千元,為叛徒供給金錢。關汝雲將美鈔三千元取獲到手後,復起意侵占。(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335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王蔭庭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3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關汝雲應予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惟其舉報諜嫌之後,對於一切經濟來往,猶私相授受,行動詭秘,不據實續報,以供擴大偵查,殊欠忠實,應另以命令發交感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楊又凡(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7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1495號、機秘(乙)第92-0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惟其既在檢舉後,仍為之代購砂糖而不續報,行動詭秘,殊欠忠實,予以感訓四月,似均無不合。(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0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上簽被告李華棟等三名,卷查因關汝雲在港受已附匪之份子李克英之囑,來台籌設南海貿易公司為匪之掩護機構。關來台後,即將上情報告保密局備案,仍一面與港方通訊。嗣李華棟之妻王貴珍在港,亦與李克英相識,適李公司內欲向台購砂糖,經洽妥,由王電李華棟,在台撥付關汝雲美金三千元,於一月後加還利息港幣一萬元。李華棟於接電後,即將款如數照付,事由保密局偵悉,認關汝雲不忠實,並認李華棟、王貴珍亦有與港匪勾結之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9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0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乾瑞字406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17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0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購辦供使用物資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王建國(審判長)、宗有序(審判官)、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2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判被告關汝雲受在港匪徒李克英之命,來台籌設香港南海貿易公司台灣分公司,並設法向台灣糖業公司購買砂糖九千噸運港銷售。事雖未成,要難解免為叛徒採購使用物資未遂之罪責。(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原判被告關汝雲受在港匪徒李克英之命,來台籌設香港南海貿易公司台灣分公司,並設法向台灣糖業公司購買砂糖九千噸運港銷售。事雖未成,要難解免為叛徒採購使用物資未遂之罪責。(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22-0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關汝雲受匪命來台,進行購買砂糖,數量九千噸之巨。來台後,雖向保密局聯絡,報請備查,但進行購買詳情,及收到撥借美金,均未據實報告,旋經保密局將該關犯等扣押。原判決有謂,該關犯假借報告匪情之名,掩飾自身採購砂糖之舉等語。(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關汝雲受匪命來台,進行購買砂糖,數量九千噸之巨。來台後,雖向保密局聯絡,報請備查,但進行購買詳情,及收到撥借美金,均未據實報告,旋經保密局將該關犯等扣押。原判決有謂,該關犯假借報告匪情之名,掩飾自身採購砂糖之舉等語。(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22-0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克瑞字13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4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關汝雲奉匪派遣來台工作,應以為叛徒購辦供使用物資未遂,改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關汝雲奉匪派遣來台工作,應以為叛徒購辦供使用物資未遂,改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00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購辦供使用物資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王建國(審判長)、宗有序(審判官)、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00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購辦供使用物資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3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