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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平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東南人民反共救國軍福溫地區指揮部第二縱隊勤務大隊第一中隊上尉中隊長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2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謝仁銘對於參加叛亂組織搜集軍事秘密為匪工作等事實矢口否認質訊被告章華瓊供係在基隆市警察局被迫亂供僅與該被告見面兩次並無共匪組織關係即証人徐仲倫葉少君亦不知該被告是否共匪復經調查尚乏積極事証被告謝仁銘犯行不能証明應諭知無罪惟被告雖不知章華瓊係為匪諜既與為伍但思想不無受其影响應施以感化教育另以命令行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邵彬如(審判長)、陳慶粹(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助字第4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謝仁銘罪証不足諭知無罪惟擬予感訓一年所擬均尚無不應予照准(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2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謝仁銘對於參加叛亂組織搜集軍事秘密為匪工作等事實矢口否認質訊被告章華瓊供係在基隆市警察局被迫亂供僅與該被告見面兩次並無共匪組織關係即証人徐仲倫葉少君亦不知該被告是否共匪復經調查尚乏積極事証被告謝仁銘犯行不能証明應諭知無罪惟被告雖不知章華瓊係為匪諜既與為伍但思想不無受其影响應施以感化教育另以命令行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邵彬如(審判長)、陳慶粹(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石璞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7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