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2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謝仁銘對於參加叛亂組織搜集軍事秘密為匪工作等事實矢口否認質訊被告章華瓊供係在基隆市警察局被迫亂供僅與該被告見面兩次並無共匪組織關係即証人徐仲倫葉少君亦不知該被告是否共匪復經調查尚乏積極事証被告謝仁銘犯行不能証明應諭知無罪惟被告雖不知章華瓊係為匪諜既與為伍但思想不無受其影响應施以感化教育另以命令行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2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謝仁銘對於參加叛亂組織搜集軍事秘密為匪工作等事實矢口否認質訊被告章華瓊供係在基隆市警察局被迫亂供僅與該被告見面兩次並無共匪組織關係即証人徐仲倫葉少君亦不知該被告是否共匪復經調查尚乏積極事証被告謝仁銘犯行不能証明應諭知無罪惟被告雖不知章華瓊係為匪諜既與為伍但思想不無受其影响應施以感化教育另以命令行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