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6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徐琰原亦充當空軍高射砲團士兵於卅八年七月逃亡投補陸軍第五十四軍列兵復於同年十二月佩帶符號逃亡繼至高雄要塞司令部工兵營充列兵於卅九年四月帶符號逃亡並共同偽造七十軍政工處離職證明書。(其他)
徐琰逃亡數次原判以其前後犯意連絡並與偽造文書有牽連關係以連續軍中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論罪處有期徒刑十年匪諜部份罪證不足諭知無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毅肅(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