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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莊河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第二十六兵工廠工人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4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在軍中無故離役

在戒嚴地域無故離役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審理人
王正益(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王鴻瀚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6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趙守義原先充陸軍獨立第四師及空軍高射砲第四團與高雄要塞司令部工兵營列兵先後於卅六年卅七年七月間卅九年六月間逃亡。(其他)

趙守義三次逃亡原判以三罪俱發分論併罰定執行徒刑四年匪諜部份罪證不足諭知無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毅肅(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4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在軍中無故離役

在戒嚴地域無故離役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審理人
王正益(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王鴻瀚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4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在軍中無故離役

在戒嚴地域無故離役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鴻瀚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