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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7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未受允准持有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塗因與同鄉文德村村長黃輝煙素有嫌怨蓄意陷害於本(四十)年十月初旬藉發明防彈衣需買槍彈作試驗之用為詞託表弟李木化名黃輝煙以新台幣四百元向駐軍第八十七軍軍部連排長盧德松購得軍用詭稱私有之白郎林手槍一支附子彈五發(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6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4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塗與黃輝煙夙有嫌怨於四十年十月間託由李木向駐軍盧排長購的手槍一支子彈五發(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7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未受允准持有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6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未受允准持有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3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