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覆普衡帝字第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妄圖以完成共產主義世界革命為宗旨,撰擬「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綱領」「政治綱領」「政治組織」「告台灣人民書」「告全體同志書」「台灣進行曲」「論台灣人名自治」等「自治宣言」等反動文件,並繪製「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盟旗圖案,預備成立匪「台灣人民自治同盟」,企圖以已獲釋放叛亂犯為組織骨幹,推翻政府,掌握政權,進而擁護匪偽政權(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9月2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遵威字第5185號,(61)初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9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0,遵威,5185
【裁判日期】600803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鄭金財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 灣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判 決 六十一年度初特字第十號
六十年遵威字第五一八五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鄭金財 (卽鄭崇台) 男,年四十七歲(民國十三年生),台灣省宜蘭縣人,住宜蘭縣,業商,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李在湘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鄭金財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顚覆政府,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盟旗圖案二張、及「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綱領、政治綱領、政治組織、告人民書、告全體同志書、台灣進行曲、論台灣人民自治、自治宣言等反動文件均沒收。
事 實
鄭金財(卽鄭崇台)於民國卅九年間,因參加共匪「台灣工委會」,經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四十四年五月刑滿出獄,竟不知悛悔,於民國六十年三月間,在台北市開封街二段六十二號居所,妄圖以完成共產主義世界革命為宗旨,撰擬「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綱領、政治綱領、政治組織、「告台灣人民書」、「告全體同志書」、「台灣進行曲」、「論台灣人民自治」、「自治宣言」等反動文件,並繪製「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盟旗圖案,預備成立匪「台灣人民自治同盟」,企圖以已獲釋放叛亂犯為組織骨幹,推翻政府,掌握政權,進而擁護匪偽政權,案經本部保安處查覺,並在其宜蘭住所搜獲上開反動文件,一併移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訊據被告鄭金財僅供認因思想中毒過深,加以出獄後生活潦倒,益形怨恨政府,乃於民國六十年三月間,在台北市開封街二段六十二號居所,及台北新公園等地,撰擬「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綱領、政治綱領、政治組織、「告台灣人民書」、「告全體同志書」、「台灣進行替」、「論台灣人民自治」、「自治宣言」等反動文件,並繪製「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盟旗圖案,預備成立「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等事實,否認有以釋放服刑之叛亂犯為組織骨幹,推翻政府,掌握政權,進而擁護匪偽政權,為共產主義之世界革命而奮鬥之意,辯護人幷據以為之辯解,惟關此部分,已據被告於本部保安處曁軍事檢察官偵查中,迭供不移,所撰「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綱領第一條亦載明該偽盟以「完成共產主義世界革命為宗旨」,並有獲案之「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盟旗圖案二張,「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綱領、政治綱領、政治組織、「告台灣人民書」、「告全體同志書」、「台灣進行曲」、「論台灣人民自治」、「自治宣言」等反動文件附卷可稽,犯罪事証至臻明確,不容空言否認,辯護人所持辯解亦不足採。核其所為,應依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顚覆政府罪處以適度之刑,並褫奪公權。獲案之「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盟旗圖案二張及「台灣人民自治同盟」綱領、政治綱領、政治組織、告台灣人民書、告全體同志書、台灣進行曲、論台灣人民自治、自治宣言等反動文件均係違禁物,應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二條第三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卅七條第二項,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韓延年蒞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六十年八月三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王 雲 濤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文書提出於本部聲請覆判。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書記官 盧 榮 昌
本判決於60年9月20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