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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日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818號
原始職業
刻字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9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安律字第03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官)
書記官
宋定亞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2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安律字第03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官)
書記官
宋定亞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3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宋定亞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