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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樂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航海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大中審字第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何亢(審判官)、陳作偉(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38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回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旺紀審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何亢(審判官)、陳風伯(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6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九年四月間偵悉我游擊隊員周國傑周方清周如樂(即周阿康)等回樂清原籍工作報告匪偽樂清縣曹田鄉鄉長及農會主任周方妹逮捕因周方妹密命其妹通知周方清等迅離匪區始免被害(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旺紀審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何亢(審判官)、陳風伯(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旺紀審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守經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